<?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xml-stylesheet href="/xsl/rss.xsl" type="text/xsl" media="screen"?>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ppp="http://blog.sohu.com/rss/module/ppp/"
	>

	<channel>
		<title>胡晓华律师工作室</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link>
		<description><![CDATA[山东济南]]></description>
		<pubDate>Tue, 26 Aug 2008 15:02:06 +0800</pubDate>
		<generator>搜狐博客</generator>
		<ppp:ebi>4c5a524792</ppp:ebi>
		<image>
			<title>http://blog.sohu.com</title>
			<url>http://js.pp.sohu.com/ppp/blog/images/common/logo_150_60.gif</url>
			<link>http://blog.sohu.com/</link>
			<width>100</width>
			<height>43</height>
			<description>搜狐博客</description>
		</image>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98281272.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98281272.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ue, 26 Aug 2008 15:02:06 +0800</pubDate>
			<category>第10室 诉讼仲裁</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98281272.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br /><br /><!--chinacourt.org--></font>（法释〔2008〕10号，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p><br /><br />
<!--chinacourt.org--><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br /><br />
<!--chinacourt.or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br /><br />
<!--chinacourt.org-->二○○八年八月七日　<br /><br />
<!--chinacourt.org--><br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br /><br />
<!--chinacourt.org-->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a href="#">企业破产法</a>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br /><br />
<!--chinacourt.org-->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此复。<br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95825053.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95825053.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ue, 29 Jul 2008 12:17:39 +0800</pubDate>
			<category>第05室 刑事辩护</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95825053.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br />
<p>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p>
<p>（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发〔2008〕14号）</p>
<p>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p>
<p><a>　　一、</a>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p>
<p><a>　　二、</a>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p>
<p><a>　　三、</a>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p>
<p><a>　　四、</a>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p>
<p><a>　　五、</a>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p>
<p>　　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p>
<p>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阅卷；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p>
<p><a>　　六、</a>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p>
<p><a>　　七、</a>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p>
<p><a>　　八、</a>第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查阅。...... </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律师执业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95403738.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95403738.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hu, 24 Jul 2008 12:09:58 +0800</pubDate>
			<category>第13室 律师生活</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95403738.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律师执业管理办法<br /><br /><!--chinacourt.org--></font>(司法部令第112号)</p><br /><br />
<!--chinacourt.org--><br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r /><br />
<!--chinacourt.org-->　　部长 吴爱英 <br />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br /><br />
<!--chinacourt.org--><br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br /><br />
<!--chinacourt.org-->　　<font>第一章</font> 总则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font>第一条</font></a>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a href="#">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a>》（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font>第二条</font></a>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font>第三条</font></a>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font>第四条</font></a>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5"><font>第五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br /><br />
<!--chinacourt.org-->　　<font>第二章</font> 律师执业条件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6"><font>第六条</font></a>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品行良好。 <br /><br />
<!--chinacourt.org-->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br /><br />
<!--chinacourt.org-->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7"><font>第七条</font></a>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8"><font>第八条</font></a>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9"><font>第九条</font></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font>第三章</font>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0"><font>第十条</font></a>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1"><font>第十一条</font></a>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执业申请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br /><br />
<!--chinacourt.org-->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br /><br />
<!--chinacourt.org-->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2"><font>第十二条</font></a>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3"><font>第十三条</font></a>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4"><font>第十四条</font></a>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br /><br />
<!--chinacourt.org-->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br /><br />
<!--chinacourt.org-->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5"><font>第十五条</font></a>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br /><br />
<!--chinacourt.org-->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6"><font>第十六条</font></a>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7"><font>第十七条</font></a>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8"><font>第十八条</font></a>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9"><font>第十九条</font></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0"><font>第二十条</font></a>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br /><br />
<!--chinacourt.org-->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1"><font>第二十一条</font></a>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2"><font>第二十二条</font></a>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3"><font>第二十三条</font></a>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br /><br />
<!--chinacourt.org-->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br /><br />
<!--chinacourt.org-->　　<font>第四章</font>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4"><font>第二十四条</font></a>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5"><font>第二十五条</font></a>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br /><br />
<!--chinacourt.org-->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br /><br />
<!--chinacourt.org-->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br /><br />
<!--chinacourt.org-->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6"><font>第二十六条</font></a>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7"><font>第二十七条</font></a>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br /><br />
<!--chinacourt.org-->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8"><font>第二十八条</font></a>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9"><font>第二十九条</font></a>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0"><font>第三十条</font></a>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1"><font>第三十一条</font></a>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2"><font>第三十二条</font></a>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3"><font>第三十三条</font></a>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4"><font>第三十四条</font></a>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br /><br />
<!--chinacourt.org-->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5"><font>第三十五条</font></a>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6"><font>第三十六条</font></a>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7"><font>第三十七条</font></a>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8"><font>第三十八条</font></a>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9"><font>第三十九条</font></a>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0"><font>第四十条</font></a>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1"><font>第四十一条</font></a>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证书。 <br /><br />
<!--chinacourt.org-->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2"><font>第四十二条</font></a>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br /><br />
<!--chinacourt.org-->　　<font>第五章</font>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3"><font>第四十三条</font></a>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br /><br />
<!--chinacourt.org-->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br /><br />
<!--chinacourt.org-->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4"><font>第四十四条</font></a>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br /><br />
<!--chinacourt.org-->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br /><br />
<!--chinacourt.org-->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br /><br />
<!--chinacourt.org-->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br /><br />
<!--chinacourt.org-->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br /><br />
<!--chinacourt.org-->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5"><font>第四十五条</font></a>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br /><br />
<!--chinacourt.org-->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br /><br />
<!--chinacourt.org-->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br /><br />
<!--chinacourt.org-->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br /><br />
<!--chinacourt.org-->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br /><br />
<!--chinacourt.org-->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br /><br />
<!--chinacourt.org-->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6"><font>第四十六条</font></a>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7"><font>第四十七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br /><br />
<!--chinacourt.org-->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8"><font>第四十八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9"><font>第四十九条</font></a>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50"><font>第五十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r /><br />
<!--chinacourt.org-->　　<font>第六章</font> 附则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51"><font>第五十一条</font></a>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52"><font>第五十二条</font></a>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br /><br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95403620.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95403620.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hu, 24 Jul 2008 12:08:16 +0800</pubDate>
			<category>第13室 律师生活</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95403620.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font>
<p align="center"><font>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br /><br /><!--chinacourt.org--></font>(司法部令第111号)</p>
<p><br /><br /><!--chinacourt.org--><br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r /><br /><!--chinacourt.org-->　　部长 吴爱英 <br />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br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br /><br /><!--chinacourt.org-->　　<font>第一章</font> 总则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font>第一条</font></a>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a href="#">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a>》（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font>第二条</font></a>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font>第三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font>第四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br /><br /><!--chinacourt.org-->　　<font>第二章</font>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5"><font>第五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br /><br /><!--chinacourt.org-->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6"><font>第六条</font></a>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br /><br /><!--chinacourt.org-->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r /><br /><!--chinacourt.org-->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br /><br /><!--chinacourt.org-->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br /><br /><!--chinacourt.org-->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7"><font>第七条</font></a>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r /><br /><!--chinacourt.org-->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br /><br /><!--chinacourt.org-->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br /><br /><!--chinacourt.org-->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br /><br /><!--chinacourt.org-->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8"><font>第八条</font></a>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r /><br /><!--chinacourt.org-->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br /><br /><!--chinacourt.org-->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br /><br /><!--chinacourt.org-->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br /><br /><!--chinacourt.org-->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9"><font>第九条</font></a>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r /><br /><!--chinacourt.org-->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br /><br /><!--chinacourt.org-->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0"><font>第十条</font></a>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br /><br /><!--chinacourt.org-->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1"><font>第十一条</font></a>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2"><font>第十二条</font></a>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3"><font>第十三条</font></a>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br /><br /><!--chinacourt.org-->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br /><br /><!--chinacourt.org-->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4"><font>第十四条</font></a>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 /><br /><!--chinacourt.org-->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br /><br /><!--chinacourt.org-->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br /><br /><!--chinacourt.org-->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br /><br /><!--chinacourt.org-->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br /><br /><!--chinacourt.org-->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br /><br /><!--chinacourt.org-->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br /><br /><!--chinacourt.org-->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br /><br /><!--chinacourt.org-->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br /><br /><!--chinacourt.org-->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br /><br /><!--chinacourt.org-->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br /><br /><!--chinacourt.org-->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5"><font>第十五条</font></a>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br /><br /><!--chinacourt.org-->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br /><br /><!--chinacourt.org-->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br /><br /><!--chinacourt.org-->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br /><br /><!--chinacourt.org-->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br /><br /><!--chinacourt.org-->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br /><br /><!--chinacourt.org-->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br /><br /><!--chinacourt.org-->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br /><br /><!--chinacourt.org-->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br /><br /><!--chinacourt.org-->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br /><br /><!--chinacourt.org-->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br /><br /><!--chinacourt.org-->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br /><br /><!--chinacourt.org-->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br /><br /><!--chinacourt.org-->　　<font>第三章</font>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6"><font>第十六条</font></a>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7"><font>第十七条</font></a>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br /><br /><!--chinacourt.org-->　　（一）设立申请书； <br /><br /><!--chinacourt.org-->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br /><br /><!--chinacourt.org-->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br /><br /><!--chinacourt.org-->　　（四）住所证明； <br /><br /><!--chinacourt.org-->　　（五）资产证明。 <br /><br /><!--chinacourt.org-->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br /><br /><!--chinacourt.org-->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br /><br /><!--chinacourt.org-->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8"><font>第十八条</font></a>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br /><br /><!--chinacourt.org-->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br /><br /><!--chinacourt.org-->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br /><br /><!--chinacourt.org-->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19"><font>第十九条</font></a>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br /><br /><!--chinacourt.org-->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br /><br /><!--chinacourt.org-->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0"><font>第二十条</font></a>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br /><br /><!--chinacourt.org-->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br /><br /><!--chinacourt.org-->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1"><font>第二十一条</font></a>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2"><font>第二十二条</font></a>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3"><font>第二十三条</font></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br /><br /><!--chinacourt.org-->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br /><br /><!--chinacourt.org-->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br /><br /><!--chinacourt.org-->　　<font>第四章</font>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4"><font>第二十四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5"><font>第二十五条</font></a>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6"><font>第二十六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br /><br /><!--chinacourt.org-->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br /><br /><!--chinacourt.org-->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br /><br /><!--chinacourt.org-->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7"><font>第二十七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8"><font>第二十八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29"><font>第二十九条</font></a>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0"><font>第三十条</font></a>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br /><br /><!--chinacourt.org-->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br /><br /><!--chinacourt.org-->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br /><br /><!--chinacourt.org-->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br /><br /><!--chinacourt.org-->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1"><font>第三十一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br /><br /><!--chinacourt.org-->　　<font>第五章</font>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2"><font>第三十二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3"><font>第三十三条</font></a>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4"><font>第三十四条</font></a> 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5"><font>第三十五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6"><font>第三十六条</font></a>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br /><br /><!--chinacourt.org-->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7"><font>第三十七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8"><font>第三十八条</font></a>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br /><br /><!--chinacourt.org-->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39"><font>第三十九条</font></a>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br /><br /><!--chinacourt.org-->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0"><font>第四十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1"><font>第四十一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br /><br /><!--chinacourt.org-->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br /><br /><!--chinacourt.org-->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2"><font>第四十二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3"><font>第四十三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4"><font>第四十四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5"><font>第四十五条</font></a>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br /><br /><!--chinacourt.org-->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chinacourt.org-->　　<font>第六章</font>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6"><font>第四十六条</font></a>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br /><br /><!--chinacourt.org-->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br /><br /><!--chinacourt.org-->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br /><br /><!--chinacourt.org-->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br /><br /><!--chinacourt.org-->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br /><br /><!--chinacourt.org-->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br /><br /><!--chinacourt.org-->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br /><br /><!--chinacourt.org-->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7"><font>第四十七条</font></a>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br /><br /><!--chinacourt.org-->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br /><br /><!--chinacourt.org-->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br /><br /><!--chinacourt.org-->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br /><br /><!--chinacourt.org-->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br /><br /><!--chinacourt.org-->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br /><br /><!--chinacourt.org-->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br /><br /><!--chinacourt.org-->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8"><font>第四十八条</font></a>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br /><br /><!--chinacourt.org-->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br /><br /><!--chinacourt.org-->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br /><br /><!--chinacourt.org-->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br /><br /><!--chinacourt.org-->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br /><br /><!--chinacourt.org-->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br /><br /><!--chinacourt.org-->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br /><br /><!--chinacourt.org-->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49"><font>第四十九条</font></a>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50"><font>第五十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br /><br /><!--chinacourt.org-->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51"><font>第五十一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52"><font>第五十二条</font></a>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53"><font>第五十三条</font></a>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r /><br /><!--chinacourt.org-->　　<font>第七章</font> 附则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54"><font>第五十四条</font></a>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br /><br /><!--chinacourt.org-->　　<a name="55"><font>第五十五条</font></a>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br /><br /><br /></p></fon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成功律师对菜鸟律师的50个忠告</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94164650.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94164650.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hu, 10 Jul 2008 14:47:33 +0800</pubDate>
			<category>第13室 律师生活</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94164650.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如果你是一名执业律师，就意味着你要在漫长的法治征途中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与法斗、与名斗、与利斗，你准备好了吗？<br />&nbsp;&nbsp;&nbsp; １、律师要有高尚的品质。俗话说：&ldquo;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质。&rdquo;律师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良知和律师的爱心远比金钱、名利更为重要。 <br />&nbsp;&nbsp;&nbsp; ２、律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律师的知识储备不限于法学，成功律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纠纷千变万化的今天，律师一天不学习就要被淘汰。律师应多涉猎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外语知识等，这对律师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br />&nbsp;&nbsp;&nbsp; ３、律师要有坚定的信念。做律师容易，做一名成功律师不容易。律师要明辨是非、仗义执言，崇尚法治、捍卫正义，律师要时刻准备着为法治呐喊、为自由奔走，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br />&nbsp;&nbsp;&nbsp; ４、律师要有积极的心态。该赢的官司没赢，则是法治的悲哀；该输的官司却没输，却未必是法治的幸事。只要我们尽心尽力了，就无怨无悔了。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超强的抗击打能力、身心承受能力和过硬的心理素质。 <br />&nbsp;&nbsp;&nbsp; ５、律师要有广泛的人脉。一个人的成功是人际关系的成功，成功的律师应该是人际关系大师。律师是靠能力和关系吃饭的，但要想吃的饱、吃的好，没有良好的人脉却是万万不能的。&ldquo;一个好汗三个帮&rdquo;，律师，更需要团队，更需要肯定，更需要温暖，更需要保护。 <br />&nbsp;&nbsp;&nbsp; ６、律师要有强健的体魄。律师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律师必须有一副能抗、能打、能折腾的好身子。律师工作没规律，休息、吃饭时间不固定，压力大，烦恼多，少人理解，没人倾诉。如果没有好的身子，再伟大的抱负都会变成零。<br />英年早逝的张涌涛律师、安东风律师，就是个教训。 <br />&nbsp;&nbsp;&nbsp; ７、律师要勤于沟通、善于观察。&ldquo;好马出在腿上，好汗出在嘴上。&rdquo;虽然有些绝对，但是对于律师这么一个靠脑子、靠嘴皮子吃饭的行业，却是不争的事实。<br />&nbsp;&nbsp; 说话是律师的基本功，观察是律师的助跑器。不管是做原告的代理人，还是被告的辩护人，说话、观察和推销，既是一门学问，又是一门艺术。　<br />&nbsp;&nbsp;&nbsp; ８、律师要学会穿衣、学会打扮。律师虽然是自由职业，但是作为法治的独角兽、正义的守护者，会穿衣、会打扮也是一门&ldquo;必修课&rdquo;。<br /><br />&nbsp;&nbsp;&nbsp; 律师穿衣应庄重、得体、大方，穿出品位、穿出风度、穿出气质来。适度的打扮是最好的修饰，&ldquo;人是衣服马是鞍&rdquo;，律师也不例外。 <br />&nbsp;&nbsp;&nbsp; ９、律师要面带微笑。微笑是世界上最好的通行证和润滑剂，由于太稀却了，所以才显得更为可贵。律师要面对各种当事人，微笑显得亲善；律师要面对警官、法官，微笑显得尊重；律师要面对公诉人和对方律师，微笑显得自信；律师要面对同事、朋友和家人，微笑显得轻松。<br />把微笑刻在脸上，把自信装在胸中，无往而不胜。 <br />&nbsp;&nbsp;&nbsp; 10、律师要随身带着名片。名片在现在人际交流中，显得举足轻重。律师是推销自我、展现人格魅力的行业。既要让别人记住自己的名字，也要记住对方的名字。 <br />&nbsp;&nbsp;&nbsp; 11、律师出门要带着公文包。里面最好装着笔记本电脑、微型录音、录象器材、常用的法律文书和通讯录等，便于及时保全证据，及时与当事人和承办人联系，做到有备无患。 <br />&nbsp;&nbsp; &nbsp;12、律师跟当事人谈话，要抑扬顿挫、铿锵有力。当事人是通过和律师的交谈，获取对律师的印象的。要想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和敬佩，得体的谈吐、缜密的思维，不可或却。 <br />&nbsp;&nbsp;&nbsp; 13、律师说话要注意场合、把握分寸。律师和当事人谈话，不能摸棱两可，要切中要害。因为在当事人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律师是高大的、无所不能的，如果律师说话不着边际，当事人会认为律师没水平。同时，律师也不能和盘托出、毫无保留。如果律师把该说的全说了，当事人自己明白了，就不会委托律师了。 <br />&nbsp;&nbsp;&nbsp; 14、律师要学会尊重法官。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执行案件，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要想赢得法官的尊重，说服法官，就要熟悉审判流程、主动维护法庭秩序，让事实、证据和自己的人格魅力赢得胜诉。 <br />&nbsp;&nbsp; &nbsp;15、律师要学会尊重检察官。尤其在法庭辩论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双放唇枪舌战，寸土不让。律师应一针见血，言简意赅，以理服人。既不夸夸其谈、哗众取宠，也不无理取闹、强词夺理。<br />&nbsp;&nbsp; &nbsp;16、律师要学会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无论是在证据交换、法庭调查中，还是在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中，律师不能嘲笑、挖苦对方，让事实和证据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更加明晰、可信。 <br />&nbsp;&nbsp;&nbsp; 17、律师不要虚假承诺。有的律师为了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不惜违背《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欺诈和误导当事人。 <br />律师应洁身自好、珍惜声誉。 <br />&nbsp;&nbsp;&nbsp; 18、律师不要诋毁同行。有的律师为了表现自己、争揽案源，不惜诋毁同行。其实，贬低别人就是贬低自己，只有抬高别人才能抬高自己。律师的水平和声誉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 <br />&nbsp;&nbsp;&nbsp; 19、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一定要做收案笔录。收案笔录一定要将当事人关于整个案件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忠实的记录下来，然后让当事人签名摁手印。免得当事人抱怨律师不尽力或遗漏重大事项，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br />&nbsp;&nbsp;&nbsp; 20、律师和当事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要因为图省事，而随便签了协议。要知道，协议是律师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尤其要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办法等。<br />&nbsp;&nbsp;&nbsp; 当事人有求我们的时候是人，和我们翻脸的时候就不是人了。 <br />&nbsp;&nbsp;&nbsp; 21、律师一定和当事人签定《授权委托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一定要让当事人尽可能多签一份委托书，免得临时需要，律师又拿不出来。而且，委托书一定要详细列明当事人对律师授予的权限和期限。也不可笼统的写上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br />&nbsp;&nbsp; &nbsp;委托书一定要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并摁手印，律师万万不可代签。而且，委托书上一定要写上律师的联系电话。委托书不可列明一审全权代理、二审全权代理和执行代理，要知道，这是律师给自己找罪受。 <br />&nbsp;&nbsp;&nbsp; 22、律师一定要留下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对方代理人）的电话，便于及时沟通。 <br />&nbsp;&nbsp;&nbsp; 23、律师一定要留下承办人（包括但不限于警管、检察官、法官、执行人员、鉴定人员、仲裁人员）的电话。 <br />&nbsp;&nbsp;&nbsp; 24、律师一定要准备一个小册子。及时将与本人、本专业或本领域有关的重要人员、最新信息全部记上。&ldquo;处处留心皆学问&rdquo;，律师应该是个有心人。 <br />&nbsp;&nbsp;&nbsp; 25、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一定要自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遵守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或监狱的规定，不得给当事人传递信件、纸条，交付现金、手机，甚至香烟等，免得&ldquo;引火上身&rdquo;；律师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捏造事实、做伪证，可以积极动员当事人配合律师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br />如果他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殴打、辱骂或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律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br />&nbsp;&nbsp;&nbsp; 2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做会见笔录。会见结束后，一定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阅读完会见笔录后，签名并摁手印。 <br />&nbsp;&nbsp;&nbsp; 27、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果律师发现有疑问，要及时与主诉检察官沟通，提出中肯、可行的法律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br />&nbsp;&nbsp;&nbsp; 28、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相关的证据。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并且亲自会见被告人，征求意见、核实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br />&nbsp;&nbsp;&nbsp; 29、刑事案件律师尽可能不去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核实相关证据，加强对律师自身的保护。如果确需律师调查取证的，应该有两个律师同行。　　<br />&nbsp;&nbsp;&nbsp; 30、律师一定要按时出庭，并准备好所有的证据复印件和开庭手续。<br />律师尽量不要保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原件一定由当事人保管。免得原件丢失或毁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律师只能吃哑巴亏。　　<br />&nbsp;&nbsp;&nbsp; 31、开庭前，律师一定要提前通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有充分的应诉时间或答辩时间，并叮嘱当事人一定带齐身份证件和所有原始证据，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　　<br />&nbsp;&nbsp;&nbsp; 32、律师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律师作为代理人，只是熟悉相关的法律和证据，对具体的事实和细节和感受，律师很难做到完全知情。<br />&nbsp;&nbsp;&nbsp; 如果当事人出庭的话，一方面让当事人感受庭审的氛围，知道律师的付出和良苦用心；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案情最了解，反映的事实最准确，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br />&nbsp;&nbsp;&nbsp; 33、涉及处分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诉讼行为（如撤诉、调解、执行和解和执行终止等），一定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书面同意更佳。<br />&nbsp;&nbsp;&nbsp; 不要以为自己是全权代理就可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在原则问题上，律师不要轻易做主或放弃，否则后患无穷。<br />&nbsp;&nbsp;&nbsp; 34、律师尽量不要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案件虽然后期利益很诱人，但往往也是一个陷阱。律师经过取证、立案、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和执行，律师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可能因为无法执行，导致所有的工作白费。　　 <br />&nbsp;&nbsp;&nbsp; 而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br />&nbsp;&nbsp; &nbsp;律师在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执行回款的提成办法，是按回款额提成，还是按总额提成？是第一笔款到时提成，还是最后一笔款到时提成？&ldquo;小心无大错，小心驶得万年船&rdquo;，马虎不得。　　<br />&nbsp;&nbsp;&nbsp; 35、律师开庭，一定要做充分的准备。律师所有的工作，最后都会在法庭中显现出来。&ldquo;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rdquo;，勤勉、尽责的律师，从来不打无把握之仗。　　<br />&nbsp;&nbsp;&nbsp; 36、律师不能凭经验办案。办案经验固然重要，但是经验有时候会害死人。诉讼日新月异，法律层出不穷，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即使同一地区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由于认识不一，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br />&nbsp;&nbsp;&nbsp; 律师必须时刻保持低姿态，相信经验但又不迷信经验，崇拜权威但又不依赖权威，才会有更大的作为。　　<br />&nbsp;&nbsp;&nbsp; 37、律师开庭，一定要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代理词或辩护词。不能图省事、凭经验代理、辩护。&ldquo;好记性不如一个烂笔头&rdquo;，好口才同样需要经过周密的思考，才会有更好的发挥。<br />&nbsp;&nbsp; &nbsp;律师在签完庭审笔录后，一定要将答辩状、代理词或辩护词交给法官，以便法官在裁判时参考。　　<br />&nbsp;&nbsp;&nbsp; 38、对于需要二次、甚至多次开庭的案件，律师必须谨慎应对。有的律师认为开完一次庭就万事大吉，其实，有的案件法官为了核实一些重要情节，需要多次开庭。<br />律师不应该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br />&nbsp;&nbsp;&nbsp; 39、对于上诉的案件，律师同样有权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或鉴定人到庭。不要以为一审已经尽力了，二审肯定会改判或维持原判。<br />&nbsp;&nbsp; &nbsp;开庭和打仗一样，没有定数，只有变数。&ldquo;战略上要蔑视敌人，战术上要重视敌人&rdquo;，律师必须以不变应万变，主动出击，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br />&nbsp;&nbsp;&nbsp; 40、对于律师无法取得的证据，一定要申请法院调取。如果法院不愿取证，律师应取得法院签发的调查令。<br />&nbsp; 打官司说到底就是打证据，律师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胜诉才有把握。　　<br />&nbsp;&nbsp;&nbsp; 41、律师和当事人永远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以为接触多，就是好朋友；不要以为感情深，就是兄弟。<br />&nbsp;&nbsp;&nbsp; 当事人永远是当事人，代理人永远是代理人。律师和当事人没有距离，也是律师最危险的时候。　　<br />&nbsp;&nbsp;&nbsp; 42、律师永远要清廉自律、洁身自好。律师不要因为办了一件漂亮的案子，就沾沾自喜、盛气凌人。不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要收受当事人的礼物。&ldquo;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rdquo;<br />&nbsp;&nbsp;&nbsp; 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质和口碑。好的口碑，才是律师的黄金招牌。　　<br />&nbsp;&nbsp;&nbsp; 43、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进展，律师应该和当事人讲明白。需要终止合同时，双方必须签定终止协议。　　<br />&nbsp;&nbsp;&nbsp; 44、当事人交纳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出具正规的发票；律师代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律师一定要妥善保管，并及时转交当事人。<br />&nbsp;&nbsp;&nbsp; 律师办案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和复印费等，律师必须保存相关的票据，便于和当事人及时核对。　　<br />&nbsp;&nbsp;&nbsp; 45、律师不要轻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要感情用事。当事人往往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而且，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br />&nbsp;&nbsp;&nbsp; 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调取的证据为根据，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受当事人委托，又不受当事人思想的左右。　　<br />&nbsp;&nbsp;&nbsp; 46、律师接受的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认真研究。组织同行、专家集体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不可盲目乐观、单打独斗。　　<br />&nbsp;&nbsp;&nbsp; 47、律师要不断学习，每天从零开始。好律师都是好学习的律师，根据平时接触的案件，多思考，多总结，多请教，多吸收。　　<br />&nbsp;&nbsp;&nbsp; 48、律师要学会建立自己的圈子，和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要经常参加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和培训活动等，多接触圈内人士和新闻媒体，多宣传自己、包装自己，多发表文章（甚至专著），&nbsp; 多掌握最新信息。朋友是最大的资本，信息是最宝贵的财富。　　<br />&nbsp;&nbsp;&nbsp; 49、律师要时刻维护律师整体的形象，坚决与一切危害整体利益的行为做斗争。学会尊重前辈，学会关心后生，与同事、亲友和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关系。　　<br />&nbsp;&nbsp;&nbsp; 50、律师要熬得住寂寞，顶得住压力，耐得住诱惑，战得胜自己。<br />&ldquo;既然选择了就无怨无悔，要做就做最好&rdquo;。相信自己的选择，亮出勇士的风采，不断锤炼自己，不断超越自己，坚持不懈，直到成功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94163726.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94163726.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hu, 10 Jul 2008 14:35:36 +0800</pubDate>
			<category>第10室 诉讼仲裁</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94163726.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br /><br /><!--chinacourt.org--></font>（法释[2008]9号，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p><br /><br />
<!--chinacourt.org--><br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br /><br />
<!--chinacourt.or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安排》已于2006年6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br /><br />
<!--chinacourt.org-->二○○八年七月三日　<br /><br />
<!--chinacourt.org--><br />　　　根据《<a href="#">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a>》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font>第一条</font></a>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font>第二条</font></a>　本安排所称&ldquo;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rdquo;：<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在内地是指：<br /><br />
<!--chinacourt.org-->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br /><br />
<!--chinacourt.org-->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br /><br />
<!--chinacourt.org-->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br /><br />
<!--chinacourt.org-->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br /><br />
<!--chinacourt.org-->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font>第三条</font></a>　本安排所称&ldquo;书面管辖协议&rdquo;，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br /><br />
<!--chinacourt.org-->　　　本条所称&ldquo;特定法律关系&rdquo;，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br /><br />
<!--chinacourt.org-->　　　本条所称&ldquo;书面形式&rdquo;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br /><br />
<!--chinacourt.org-->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br /><br />
<!--chinacourt.org-->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font>第四条</font></a>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5"><font>第五条</font></a>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r /><br />
<!--chinacourt.org-->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6"><font>第六条</font></a>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br /><br />
<!--chinacourt.org-->　　　（一）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br /><br />
<!--chinacourt.org-->（二） 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br /><br />
<!--chinacourt.org-->　　　（三） 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br /><br />
<!--chinacourt.org-->　　　（四） 身份证明材料：<br /><br />
<!--chinacourt.org-->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br /><br />
<!--chinacourt.org-->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br /><br />
<!--chinacourt.org-->　　　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br /><br />
<!--chinacourt.org-->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br /><br />
<!--chinacourt.org-->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7"><font>第七条</font></a>　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br /><br />
<!--chinacourt.org-->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br /><br />
<!--chinacourt.org-->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8"><font>第八条</font></a>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br /><br />
<!--chinacourt.org-->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br /><br />
<!--chinacourt.org-->　　　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9"><font>第九条</font></a>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br /><br />
<!--chinacourt.org-->　　　（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br /><br />
<!--chinacourt.org-->　　　（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br /><br />
<!--chinacourt.org-->　　　（四）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br /><br />
<!--chinacourt.org-->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br /><br />
<!--chinacourt.org-->　　　（六）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br /><br />
<!--chinacourt.org-->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0"><font>第十条</font></a>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br /><br />
<!--chinacourt.org-->　　　内地地方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1"><font>第十一条</font></a>　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法院的判决效力相同。<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2"><font>第十二条</font></a>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3"><font>第十三条</font></a>　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4"><font>第十四条</font></a>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5"><font>第十五条</font></a>　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6"><font>第十六条</font></a>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br /><br />
<!--chinacourt.org-->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7"><font>第十七条</font></a>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8"><font>第十八条</font></a>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br /><br />
<!--chinacourt.org-->　　　附：截止2006年5月31日，内地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br /><br />
<!--chinacourt.org--><br />附：<br />　　内地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br />　　（截止2006年5月31日）<br /><br />
<!--chinacourt.org-->　　　广东省<br /><br />
<!--chinacourt.org-->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东莞市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山东省<br /><br />
<!--chinacourt.org-->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河北省<br /><br />
<!--chinacourt.org-->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湖北省<br /><br />
<!--chinacourt.org-->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襄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辽宁省<br /><br />
<!--chinacourt.org-->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江苏省<br /><br />
<!--chinacourt.org-->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上海市<br /><br />
<!--chinacourt.org-->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黄浦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吉林省<br /><br />
<!--chinacourt.org-->　　　长春市经济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天津市<br /><br />
<!--chinacourt.org-->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浙江省<br /><br />
<!--chinacourt.org-->　　　义乌市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河南省<br /><br />
<!--chinacourt.org-->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四川省<br /><br />
<!--chinacourt.org-->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海南省<br /><br />
<!--chinacourt.org-->　　　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内蒙古自治区<br /><br />
<!--chinacourt.org-->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安徽省<br /><br />
<!--chinacourt.org-->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br /><br />
<!--chinacourt.org-->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增减的，在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后，列入附件。<br /><br /><br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89913578.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89913578.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hu, 12 Jun 2008 15:30:33 +0800</pubDate>
			<category>第05室 刑事辩护</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89913578.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br /><br /><!--chinacourt.org--></font>（法释〔2008〕8号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p><br /><br />
<!--chinacourt.org--><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br /><br />
<!--chinacourt.or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br /><br />
<!--chinacourt.org-->二○○八年六月六日　<br /><br />
<!--chinacourt.org--><br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br /><br />
<!--chinacourt.org-->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br /><br />
<!--chinacourt.org-->　　　根据<a href="#">刑事诉讼法</a>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br /><br />
<!--chinacourt.org-->　　　此复。<br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88140650.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88140650.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Thu, 22 May 2008 15:40:08 +0800</pubDate>
			<category>第03室 公司法务</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88140650.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br /><br /><!--chinacourt.org--></font>（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p><br /><br />
<!--chinacourt.org--><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br /><br />
<!--chinacourt.or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br /><br />
<!--chinacourt.org-->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br /><br />
<!--chinacourt.org--><br />　　　为正确适用《<a href="#">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a>》，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font>第一条</font></a>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r /><br />
<!--chinacourt.org-->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r /><br />
<!--chinacourt.org-->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r /><br />
<!--chinacourt.org-->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br /><br />
<!--chinacourt.org-->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font>第二条</font></a>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3"><font>第三条</font></a>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4"><font>第四条</font></a>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br /><br />
<!--chinacourt.org-->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br /><br />
<!--chinacourt.org-->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5"><font>第五条</font></a>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br /><br />
<!--chinacourt.org-->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6"><font>第六条</font></a>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br /><br />
<!--chinacourt.org-->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7"><font>第七条</font></a>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br /><br />
<!--chinacourt.org-->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br /><br />
<!--chinacourt.org-->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br /><br />
<!--chinacourt.org-->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br /><br />
<!--chinacourt.org-->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8"><font>第八条</font></a>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br /><br />
<!--chinacourt.org-->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br /><br />
<!--chinacourt.org-->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 /><br />
<!--chinacourt.org-->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br /><br />
<!--chinacourt.org-->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9"><font>第九条</font></a>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br /><br />
<!--chinacourt.org-->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br /><br />
<!--chinacourt.org-->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br /><br />
<!--chinacourt.org-->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0"><font>第十条</font></a>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br /><br />
<!--chinacourt.org-->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1"><font>第十一条</font></a>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br /><br />
<!--chinacourt.org-->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2"><font>第十二条</font></a>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3"><font>第十三条</font></a>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br /><br />
<!--chinacourt.org-->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4"><font>第十四条</font></a>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br /><br />
<!--chinacourt.org-->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5"><font>第十五条</font></a>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br /><br />
<!--chinacourt.org-->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6"><font>第十六条</font></a>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br /><br />
<!--chinacourt.org-->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7"><font>第十七条</font></a>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br /><br />
<!--chinacourt.org-->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br /><br />
<!--chinacourt.org-->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8"><font>第十八条</font></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19"><font>第十九条</font></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0"><font>第二十条</font></a>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1"><font>第二十一条</font></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2"><font>第二十二条</font></a>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br /><br />
<!--chinacourt.org-->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3"><font>第二十三条</font></a>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r /><br />
<!--chinacourt.org-->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 /><br />
<!--chinacourt.org-->　　　<a name="24"><font>第二十四条</font></a>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br /><br />
<!--chinacourt.org-->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br /><br /><br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下）</title>
			<link>http://hxh53.blog.sohu.com/83548662.html</link>
			<comments>http://hxh53.blog.sohu.com/83548662.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胡晓华律师工作室</dc:creator>
			<pubDate>Wed, 2 Apr 2008 11:19:15 +0800</pubDate>
			<category>第10室 诉讼仲裁</category>
			<guid>http://hxh53.blog.sohu.com/83548662.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b>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b><b></b></p>
<p align="center"><b>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b><b></b></p>
<p><b>&nbsp;</b></p>
<p>一、婚姻家庭纠纷</p>
<p><b>（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费及赡养费的月负担额度问题</b></p>
<p>（1）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中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ldquo;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dquo;对上述规定，应当遵照执行。在法定幅度内，审判人员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p>
<p>另外需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ldquo;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dquo;据此，司法解释中&ldquo;抚育费&rdquo;的表述方式现应改为&ldquo;抚养费&rdquo;。</p>
<p>（2）关于夫妻间的扶养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未象子女抚养费那样规定相应的幅度。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扶养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加以确定。</p>
<p>（3）关于赡养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同样没有象子女抚养费那样规定相应的幅度。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负有赡养义务人的数量、所诉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加以确定。</p>
<p><b>（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b></p>
<p>对该问题有两种意见：</p>
<p>第一种意见主张不予返还。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的，原则上不予支持。</p>
<p>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酌情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p>
<p>我们认为，首先应对&ldquo;结婚时间较短&rdquo;加以合理界定，原则上掌握在两年以内。其次，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还应考虑是否存在&ldquo;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dquo;的情形。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ldquo;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hellip;&hellip;（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dquo; 据此可知，只要存在这一法定情形，结婚后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为公平起见，判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掌握在给付部分的80%以下。如给付彩礼方确有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判令返还彩礼的数额应予酌减。</p>
<p><b>（三）关于持假证件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b></p>
<p>对该问题有两种意见：</p>
<p>第一种意见，认为持假证件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原告所诉并无明确被告，且主张的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应裁定驳回起诉。</p>
<p>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应认定婚姻无效，按无效婚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虽未将此类情况列入无效婚姻的情形，但由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应扩大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如驳回当事人起诉，不利于其权益的维护，也违反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p>
<p>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不应予以受理；如已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持假证件结婚的情形，一般是结婚照片上的双方当事人即为实际共同生活者，但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冒用他人户口